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湘 06 民终 397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富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公告编号:2025-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尚有 2299200 元货款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2992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2 月 5 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自 2022 年 2 月 5 日起暂
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
324266.035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为:
一、被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99,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2 年 2 月 5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止为 305,683.09 元,2024 年 8 月 2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4 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三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本案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16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账号冻结,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 06 民终 3973 号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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