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公告编号:2024-067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粤 19 民终 939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繁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公告编号:2024-06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自 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采购货物,截至起诉日,
尚有 3,285,401.19 元货款尚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3,285, 401. 19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 42,977.15 元(以剩余货款3,285,401.1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1.5 倍计算,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为 42,977.15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3328 元等案件费用。
【前述金额暂合计为 3,328,378.3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为:
一、被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111636.26 元;
二、被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3111636.26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5%,从 2024 年 2 月 1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抚州联创恒泰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本案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编号:2024-067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账号冻结,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19 民终 9396 号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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