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在考虑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
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对《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客
观、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所需,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经营,未对公司独立性
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对《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所发生,充分考虑了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状况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黄志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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