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5-083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1: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