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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8:44:14 股吧网页版
生物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5-096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14:修订《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并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股份变动禁止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及《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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