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248 证券简称:中景橙石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决议中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交易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本条所指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指的“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一般规则
第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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