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公告编号:2024-006
证券代码:833227 证券简称:博元电力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
(三)诉讼受理日期:无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3)豫 0105 民初 3549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李兴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公告编号:2024-006
姓名或名称:其他担保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等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4 月 26 日,博元电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975 万元,借
款期间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博元公司应在付息日向原告支付
当期借款利息,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其他担保人自愿
为博元电力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博元电力因资金紧张,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将博元电力及其他担保人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博元电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75 万元及利息 (含罚息、
复利)74,062.5 元,以上本息合计 19,824,062.5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的利息 (含罚息、复利) 按照合同
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博元电力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号房产、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博元电力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该股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含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依法判令其他担保人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含罚息、复利) 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依法判令博元电力与其他担保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博元电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 1975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38,549.91 元(暂计至
公告编号:2024-006
2024 年 2 月 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博元电力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土地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博元电力未按时足额偿还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博元电力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除子公司外的其他担保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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