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34
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安徽翼迈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22237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 168号科技实业园 C3’号厂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30.18 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以科技、创新为企业基石”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基础,人才为根本,质量为生命,诚信为灵魂,培养一流人才,打造一流企业”为我们永远不变的发展理念;把“诚信、实务、严谨、高效”作为我们不断的追求和目标。愿与广大朋友实现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气安装服务;贸易经纪。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份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各发起人以其在安徽翼迈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的出资对应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22,154,528.68 元,按 1:0.9028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总
股本 2000.1 万股,余额部分 2,153,528.68元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各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 持 股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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