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3211 证券简称:海欣药业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对外担保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再由董事会讨论并组织履行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应对符合《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也按本制度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如股东会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的,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要)。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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