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3211 证券简称:海欣药业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9、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0、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捐赠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此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12、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及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6、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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