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3207 证券简称:中科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管和责任追究
制度,落实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三)主办券商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数额由公司及商业银行、主办券商协商确定;
(五)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不同项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财务部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等证券发行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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