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3207 证券简称:中科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中科灵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权、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总经理作出
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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