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202 证券简称:佳科股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总经理” 全文“经理”
全文“副总经理” 全文“副经理”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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