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201 证券简称:仁盈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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