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200 证券简称:宏业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将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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