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200 证券简称:宏业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 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 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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