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3183 证券简称:超凡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批准权限以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的,本制度相应修订。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投入无形资产必须办理无形资产权属转让手续。
第九条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实物、无形资产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重整、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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