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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9:11:27 股吧网页版
国航远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5-112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规章以及《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指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指引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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