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162 证券简称:港力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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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缴纳有关税项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
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第九条 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以现金方式分红。公司董事会提出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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