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3162 证券简称:港力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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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以邮寄和传真方式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
见,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需写明授权范围。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监事会可以要求公
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
监事会进行讨论。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其执行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与审计、法律等形成监督合力,组成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体
系。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承担
会议召集、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工作,必要时设置监事会办公室,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
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有效,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采取书面表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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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表决方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一名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
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章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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