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162 证券简称:港力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董
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承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好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 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下,编写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各项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三) 负责草拟公司证券融资方案及所需的各种申报文件;
(四) 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整理和保管会议文档;
(五) 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各中介机构进行联系、协调信息披露和公司融资计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六) 接待公司股东来信、来访,置备并向股东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七)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八) 负责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制订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审议批准单笔金额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相应财务年度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单笔金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相应财务年度累计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四)除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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