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160 证券简称:鲁班药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在精选
层挂牌后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