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5
一、关于《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5 ......5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11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1 ......11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4 ......12
第三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4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7
三、发行人的业务......19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七、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八、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
九、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发行人的税务......27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和劳动等标准......29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25431
致: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通宝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7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天
职国际”)已对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并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6052 号《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等文件。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相关日期的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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