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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6:47:05 股吧网页版
晶品压塑: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3127 证券简称:晶品压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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