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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0 18:30:47 股吧网页版
龙凤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1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所载内容如
期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学府大厦 2 单元 15 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5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88%。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1,525,000 股,同意 114,735,0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94.41%;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6,7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5.59%。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1,525,000 股,同意 114,735,0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94.41%;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6,7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5.59%。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1,525,000 股,同意 114,735,0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的 94.41%;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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