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4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
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解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不涉及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 2023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业绩承诺、超额分配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采用追溯调整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解释第 18 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相关衔接
规定,对 2023 年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的影响如下: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度
项目
调整前 影响数 调整后 影响比例
资产总计 687,624,544.45 - 687,624,544.45 -
负债合计 281,512,29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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