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有权根据本制度决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此负责。
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监管指引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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