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8 18:23:06 股吧网页版
高华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2025)粤 0402 民
初 8559 号《民事判决书》,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津

公告编号:2025-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23 年 5 月-2023
年 9 月原告(蚌埠高华)与被告(珠海晨新)签订多份合同,约定原告(蚌埠高华)向被告(珠海晨新)提供减薄和切割的来料加工服务,合同金额总计¥5,819,937.12 元。原告(蚌埠高华)完成交付义务后,被告(珠海晨新)每个月向原告(蚌埠高华)下发对账单。原告(蚌埠高华)根据对账单金额向被告(珠海晨新)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合同,被告(珠海晨新)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被告(珠海晨新)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经原告(蚌埠高华)与被告(珠海晨新)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珠海晨新)至今尚欠原告(蚌埠高华)的来料加工货款本金¥5,819,937.12 元及其滞纳金
¥275,428.50 元(滞纳金暂时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实际滞纳金应计至还清之
日)¥6,095,365.62 元。

原告(蚌埠高华)在货款到期后,多次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
告请求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仍未履行付
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账款:¥5,819,937.12 元;请求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所有应付账款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275,428.50
元,最终应以¥5,819,937.12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3.45%)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2、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以上第 1、2 项诉讼请求暂时合计¥6,095,365.62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 0402 民初 8559

公告编号:2025-015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付账款 5819937.12 元;

二、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370360.32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8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06460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