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2025)粤 0402 民
初 8559 号《民事判决书》,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津
公告编号:2025-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23 年 5 月-2023
年 9 月原告(蚌埠高华)与被告(珠海晨新)签订多份合同,约定原告(蚌埠高华)向被告(珠海晨新)提供减薄和切割的来料加工服务,合同金额总计¥5,819,937.12 元。原告(蚌埠高华)完成交付义务后,被告(珠海晨新)每个月向原告(蚌埠高华)下发对账单。原告(蚌埠高华)根据对账单金额向被告(珠海晨新)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合同,被告(珠海晨新)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被告(珠海晨新)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经原告(蚌埠高华)与被告(珠海晨新)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珠海晨新)至今尚欠原告(蚌埠高华)的来料加工货款本金¥5,819,937.12 元及其滞纳金
¥275,428.50 元(滞纳金暂时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实际滞纳金应计至还清之
日)¥6,095,365.62 元。
原告(蚌埠高华)在货款到期后,多次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
告请求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仍未履行付
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账款:¥5,819,937.12 元;请求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所有应付账款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275,428.50
元,最终应以¥5,819,937.12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3.45%)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2、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以上第 1、2 项诉讼请求暂时合计¥6,095,365.62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 0402 民初 8559
公告编号:2025-015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付账款 5819937.12 元;
二、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370360.32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8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1064608.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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