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33052 证券简称:迪玛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24)粤0106 民初 18744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白云区
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开庭审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提出的上诉,具体内容为:撤销 (2024)粤 0106 民初 18744 号判决第二
项,依法改判为: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金额 2,492,143,42 元为基数,复利实欠利息 5,106.67 元为基数,罚
息、复利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再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秋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林秋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5870120210730904001),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98.2 万元,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 LPR 加 315 个 BP(1BP=0.01%,下同),利率调整以 3 个月为一个周期,到
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借款逾
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本息收取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
计算,黄尚碧与林秋芬为担保人。2021 年 7 月 30 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
款人民币 298 万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5870120210730904001-04 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以下被告持有的商业汇票 质押给原告,为担保案涉贷款,最高担保额为本金 298.2 万元,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背书手续,原告为质权人。自 2022 年 7 月,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微法院送达平台”小程序推送的民事判决书 (2024)
粤 0106 民初 18744 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秋芬、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 2492143.42 元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止的利息 5106.67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
二、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其中从 2022
年 7 月 31 日计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以 2982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9 月 22
日计至 2022 年 10 月 29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30 日计
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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