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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16:58:16 股吧网页版
迪玛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833052 证券简称:迪玛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微法院送达平台”小程序推送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6 民初 18744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秋芬、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 2492143.42 元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止的利息 5106.67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
定的利率计);

二、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其中从 2022
年 7 月 31 日计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以 2982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9 月 22
日计至 2022 年 10 月 29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30 日计
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以 29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1 月 2 日计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以 2878324.64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6 日计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以 28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22 日计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
以 26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7 月 30 日计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以
2612143.42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计至2023年11月2日,以2612143.42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1 月 3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492143.42 元为基数;
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计算);

三、被告林秋芬、黄尚碧对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票据号码
230958100007020210305869334327、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157、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245、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30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4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秋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林秋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5870120210730904001),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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