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036 证券简称:山屿海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已经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 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 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情况;
(八)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九) 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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