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3033 证券简称:誉德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控股子公司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部分裁决,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
沪 01 民特 11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4
法定代表人:孟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誉申公司”)因与上海城方城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城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11 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城方公司提出仲裁
反请求,上海仲裁委经审理后,最终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做出(2022 沪仲案字第
4729 号仲裁裁决(下称“4729 号裁决”)。申请人誉申公司认为,4729 号裁决第四项裁决内容(下称“第四项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五)项所列明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被申请人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具体为:
(1)申请人提供供能服务所使用的水电的具体用量数据;(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正常履约期间关于水电费的对账及结算相关证据;(3)被申请人通知小租户通过其他途径另行缴纳水电费并实际收取的相关证据,从而导致 4729 号第四项裁决发生严重错误。4729 号仲裁裁决的第四项为裁决申请人誉申公司向被申请人城方公司支付水电费人民币 2,353,976.72 元,裁决的依据是被申请人城方公司
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对外支付的项目水电费总金额减去申请人誉
申公司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向被申请人城方公司支付的水电费的
差额,该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二、4729 号裁决第四项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4729 号裁决第四项裁决事项为市政用水用电的结算支付,该事项在案涉的《供能服务合同》中并无约定,故依法不应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依法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2)沪仲字第 4729 号仲裁裁决第(四)项裁决。
公告编号:2025-04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上海誉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沪 01 民特 1126 号受理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申请撤销仲裁尚未开庭,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申请撤销仲裁尚未开庭,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沪 01 民特 1126 号受理通知书
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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