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82 号
致: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傅剑参加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立方控股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立方控股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9 号翰都国际 2 号楼。经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 15:00—2025 年 9 月 12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审议《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2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03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04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05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4.06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07 审议《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08 审议《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4.09 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4.10 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4.11 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4.12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4.13 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制度>的议案》;
4.14 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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