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3029 证券简称:鹏信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
事会重要文件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
力。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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