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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7-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海清源: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23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四-五层 邮编:1000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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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0867599 传真/FAX:(8610)50867996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0052-1号

二○一五年六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天津TIANJIN菏泽HEZE成都CHENGDU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0052-1号

致: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海清源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反馈意见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反馈意见相关的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反馈意见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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