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21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四-五层 邮编:100027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40,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BEIJING,
100027,PRC
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5086799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6]第0008号
二〇一六年二月
目录
目录......2
释义......3
引言......4
一、本所及承办签字律师简介......4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5
正文......6
一、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三、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投资者适当性......7
四、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核查......9
五、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核查......9
六、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9
七、 本次发行询价过程的合法合规性......10
八、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10
九、 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的合法合规性......11
十、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11
十一、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
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核查......12
十二、 结论性意见......1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海清源 指 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发行业务细则》 指
(试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细则(试行)》
《唐山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
《股份认购合同》 指
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清源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
书》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