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997 证券简称:盛纺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盛纺纳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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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盛纺纳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盛纺纳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全体与会股东均与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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