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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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徐其干律师和侯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了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同时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3 时在公司第
二会议室(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群星二路 68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为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4 日 15:00—2026 年 1 月 15
日 15:00。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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