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2996 证券简称:民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当涂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到当涂县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传票》(案号:(2025)皖 0521 民初 267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安徽瑞邦”)
法定代表人:周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1”或“天戌药业”)
法定代表人:范建兴
公告编号:2025-03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或“民生科技”)
法定代表人:胡为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 1 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
被告 1 以约定价格向原告采购 3750 吨烟酰胺(VPP)水溶液。按合同约定,原告认为被告 1 应将合同期内未能完成采购的烟酰胺水溶液量,折合成固体烟酰
胺,按照合同到期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固体烟酰胺市场价采购相应重量的固体
烟酰胺,而原告 1 未执行。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 1 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暂计 27683496 元。
二、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 300000 元。
三、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诉讼保险费损失 20000 元。
四、判令被告 2 对被告 1 应赔偿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4 月 30 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皖 0521
民初 2672 号),作出如下裁定:
一、冻结天戌药业、民生科技银行存款 28003496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
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公告编号:2025-031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安徽瑞邦预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聘请律师应诉并采取措施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跟进以上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与公司从 2023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期间披露的《重大诉
讼公告》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为同一购销合同纠纷。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皖 0521 民初 2672 号)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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