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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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杭律师、田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参会
方式包括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下同),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3:00 在
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
15:00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其中,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合计 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73,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
3、在本次会议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以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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