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001 号人寿大厦 23 层
电话:0531-55685656 传真:0531-55685657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都是真实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远路 2379 号济南
卫星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15:00至2025
年 8 月 26 日 15:00,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通过现场投票或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850,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5年8月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