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89 证券简称:鑫博技术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借款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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