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 结论意见......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51675-01
致: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锦波生物”)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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