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9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示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外籍人士。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5 月 12 日为权益授予日,以 276 元/
股为授予价格,向 8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79.80 万份股票期权。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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