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0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
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至 2025 年 5 月 6 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对象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锦波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外籍人士。
4、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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