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5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特别提示
一、《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000,000 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851.18万股的1.13%。其中:首次授予8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0%;预留 200,000 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2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8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76 元/份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六、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权益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35%、35%、30%。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予。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50%、50%。未满足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