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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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凌
嘉”)于 2022年6月1日收到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大同证券”) 出具的《关于单方解除持
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大同证券拟单方面解除与公司的持续督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已于2022年1月17日、 2022
年2月25日、2022年4月1日进行了三次书面催告。公司就主办券商书面催
告三次后,且距首次催告之日达三个月,公司仍未足额缴纳督导费,主办券商拟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
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公司因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如公司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三个月内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因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可能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1、《催告函》;
2、《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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