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2973 证券简称:思亮信息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八)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最近 3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以上;
(十)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董事会秘
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前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证券
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
任其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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