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2973 证券简称:思亮信息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进一步提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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