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972 证券简称:中能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财务负责人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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